编者按
特困供养人员没有劳动能力,没有生活来源,也没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是我国现阶段最困难、最脆弱的人群。为城乡特困人员提供制度化的基本生活保障和照料护理服务,是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具体举措,是完善社会救助体系、编密织牢基本民生安全网的重要内容,对于坚持共享发展理念、保障和改善民生、如期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奋斗目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为做好全市特困供养人员照料护理工作,保障特困供养人员的基本生活,肇庆市民政局印发了《肇庆市特困供养人员照料护理工作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对特困供养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进行评估分类,并根据不同类别分别提供日常看护、生活照料、住院护理等照料护理服务,进一步维护好特困供养人员的基本权益。
在全市各级民政部门的共同努力下,
目前,我市特困供养人员
生活自理能力评估已100%完成,
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护理
协议签订100%完成,
完善核对系统特困人员信息100%完成,
照料护理费用100%拨付到位!
哪些人属于特困供养人员?
特困供养人员是指老年人、残疾人、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且同时具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三个条件。
特困供养人的生活自理能力分类
特困供养人员的生活自理能力分为三类:特困供养人员护理标准,按照我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一定比例,对应生活自理能力类别,分全自理、半失能和失能标准三档确定。
评估指标
《实施办法》明确了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分为全自理、半失能和失能三类。按照是否具备自主吃饭、穿衣、上下床、如厕、室内行走、洗澡能力等6项指标进行评估。
1、6项都能自主完成,认定为具备生活自理能力,即全自理。
2、有1-3项不能自主完成,认定为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即半自理(半失能)。
3、有4-6项不能自主完成,认定为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即全护理(失能)。
评估指标
根据特困供养人员照料护理内容可分为三类:
✦ 全自理特困人员供养人员:日常看护
✦ 全护理、半自理特困供养人员:生活照料
✦ 全部特困供养人员:住院期间的护理
护理标准
全自理特困供养人员:
每月人均护理标准按照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2%确定。
半自理(半失能)的特困供养人员:
每月人均护理标准按照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30%确定。
全护理(失能)的特困供养人员:
每月人均护理标准按照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60%确定。
日常照料护理
✦ 全护理特困供养人员原则上安排到公办特困供养服务机构提供日常照料护理。
✦ 对不愿在公办特困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的特困供养人员,由镇人民政务(街道办事处)委托其亲友(配偶、子女除外)、村(居)民委员会、邻里、社工机构或其他第三方机构等提供日常照料护理,对确无法找到合适的护理人员或机构的特困人员,可由户籍地公办特困供养服务机构提供日常照料护理。
住院照料护理
住院照料护理费按以下程序办理:
1、申请。申请人持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住院凭证(含住院时间)、医院或护理机构出具的护理陪护凭证、委托住院护理服务协议,向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肇庆市特困供养人员住院照料护理费申请审批表》。委托他人申请的,应附受委托人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原件查验)。
2、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接到申请审批表后,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
3、审批。县级民政部门自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审批后一个月内为申请人发放住院照料护理费
★住院照料标准按不高于每人每天150元确定(每人每天低于150元的据实支付)。
★每人申请天数原则上一年内累计不超过60天。
肇庆民政编辑部
资料来源 市民政局救助科
编辑 罗敬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