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户口居民到外地上大学,要不要迁户口?迁出户口是否意味村民资格丧失,村集体成员的待遇再无法享受?近日,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这样一起案件,认定户口与村集体成员资格和待遇无关。
祝某是石家庄市新华区田家庄村人,曾因上大学将户口迁出该村。1999年7月1日,祝某又将户口迁回田家庄村。
2011年5月,因建设高速公路征用该村土地,石家庄市新华区城区建设管理局、新华区西三庄乡人民政府、田家庄村村民委员会签订协议,约定征用土地收归国有,用于高速公路工程建设,城建局将补偿费拨付给乡政府,再由乡政府拨付给村委会。协议签订后,按照田家庄村党总支及村委会作出的分配方案,土地补偿款按符合方案规定的本村村民人头所分,人均分配金额3500元。但是祝某等人却未能领到这笔补偿款。
2012年12月,由于涉及有关大中专毕业生户粮关系事宜,田家庄村“两委”对符合条件的毕业生村民进行了调查审核,符合条件的公告名单中,祝某名列其中。祝某认为,既然自己在户粮关系上是符合条件的村民,那么也应该与其他村民一样分得征地补偿款。2013年11月,祝某起诉至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请求村委会支付2011年征地补偿款3500元。
法院一审认为,祝某户口的迁出迁入不影响其村民资格,村委会2012年12月的公告也是对祝某村民资格的追认行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院判决田家庄村委会按照分配方案,支付祝某征地补偿款3500元。
田家庄村委会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田家庄村委会辩称,本案争议实质涉及村民资格和待遇,按照法律规定法院不应受理。此外,祝某毕业后一直在社会工作,已成为城镇居民,其在该村也不享有承包地,并不依赖农村土地等资源生活,俨然不是村民;田家庄村相关公告并无追认村民资格内容的描述,且本案涉及的被征收土地并非承包地,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
石家庄中院审理后认为,原审判决责令田家庄村委会向祝某支付有关征地补偿款并无不妥,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田家庄村村委会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据此,法院终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以案释法
上大学迁出农村户无碍村民待遇
对于该案的判决,法院在判决书中指出,祝某是田家庄村村民,因上学将户口迁出、迁入,是根据国家政策要求所作出的行为,其在本村集体仍应享有与其他村民同等的待遇,田家庄村党总支及村委会于2012年发布的公告、通知,也证实祝某是该村村民。庭审中,祝某提供了户口簿等证据,证明其户口早在征地之前即迁回本村。根据分配方案,征地款是在全体村民之间分配,不是在部分村民之间分配,祝某依法应分得征地补偿款。
律师贺耀弘表示,本案的关键在于以什么条件、标准来衡量集体组织成员权即村民资格。村民资格到底因何取得,是因其具有本村农业户口而取得,还是因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而取得,或者因父母具有村民资格而出生子女取得,因嫁入男方或入赘女方而取得等,以及又在什么情况下会丧失村民资格,目前尚没有具体的、权威性的法律法规或政策性规定。
“通过本案审理有一点得到明确,户口制度是与行政管理相关联的制度,与村民资格或者说集体组织成员没有直接关系。”贺耀弘认为,随着取消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的户籍新政策的实施,以户口性质或落户地来区分是否取得或丧失村民资格并不恰当,还需要具体案情具体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