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锡虎(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 教授级高级工程师):
首先应该执行GB 50041―2008《锅炉房设计规范》的规定。《锅炉房设计规范》中与通风有关的条文主要有两条。
15.3.2条:锅炉间、凝结水箱间、水泵间和油泵间等房间的余热,宜采用有组织的自然通风排除。当自然通风不能满足要求时,应设置机械通风。
15.3.7条:设在其他建筑物内的燃油、燃气锅炉房的锅炉间,应设置独立的送排风系统,其通风装置应防爆,新风量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1 锅炉房设置在首层时,……对采用燃气作燃料的,其正常换气次数每小时不应少于6次,事故换气次数每小时不应少于12次;
2 锅炉房设置在半地下或半地下室时,其正常换气次数每小时不应少于6次,事故换气次数每小时不应少于12次;
3 锅炉房设置在地下或地下室时,其换气次数每小时不应少于12次;
4 送入锅炉房的新风总量,必须大于锅炉房3次的换气量。
注:换气量中不包括锅炉燃烧所需空气量。
我对上述两条规定的理解为:第一,独立建造或贴邻民用建筑布置的地上锅炉房,可以采用自然通风,但应该是有组织的自然通风,当自然通风不能满足要求时,应设置机械通风.第二,设在其他建筑物内,或虽然是独立建造或贴邻民用建筑布置的地下和半地下燃油、燃气锅炉房,都不能采用自然通风,应设置独立的送排风系统。
同时,应该执行GB 50028―2006《城镇燃气设计规范》的规定。《城镇燃气设计规范》中与通风有关的条文主要也有两条。
10.5.7条所规定的商业用户中燃气锅炉和燃气直燃型吸收式冷(温)水机组的安全技术措施中,包括“应有可靠的排烟设施和通风设施”和“设置在地下室、半地下室或地上密闭房间内时应符合10.5.3条要求”。
而10.5.3条对设置在地下室、半地下室或地上密闭房间通风的要求是,“应设置独立的机械送排风系统”,对通风量有下列要求:
1)正常工作时,换气次数不应小于6次/h;事故通风时,换气次数不应小于12次/h;不工作时换气次数不应小于3次/h;
2)当燃烧所需的空气由室内吸取时,应满足燃烧所需的空气量;
3)应满足排除房间热力设备散失的多余热量所需的空气量。
我对上述两条规定的理解为:第一,燃气锅炉和燃气直燃型吸收式冷(温)水机组设置在地上具备自然通风条件的房间时,应有可靠的排烟设施和通风设施,但并没有限制一定要设置独立的送排风系统,没有《锅炉房设计规范》那样严格;第二,设置在地下室、半地下室或地上密闭房间内时,应设置独立的机械送排风系统。这和《锅炉房设计规范》一致,但换气次数一律规定为正常工作时的不应小于6 h-1,而没有区分为“半地下或半地下室”和“地下或地下室”,对地下或地下室,没有《锅炉房设计规范》那样严格;第三,提出了“不工作时换气次数不应小于3次/h”,比《锅炉房设计规范》只强调正常换气次数,更着眼于燃气安全,因此通风系统的设计,也应考虑锅炉停止运行期间的不间断连续通风。
其次,可以参照《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暖通空调动力》4.4.4条对“锅炉房、直燃溴化锂制冷机房(简称直燃机房)的通风”要求:
1 锅炉间、直燃机房、水泵间、油泵间等有散发热量的房间,宜采用自然通风或机械排风与自然补风相结合的通风方式;当设置在地下或其他原因无法满足要求时,应设置机械通风。
2 锅炉房、直燃机房以及与之配套的油库、日用油箱间、油泵间、燃气调压和计量间,宜设置各自独立的通风系统,事故排风机应采用防爆型并应由消防电源供电,通风设施应安装导除静电的接地装置。
3 锅炉房、直燃机房及配套用房的通风量应按以下确定:
1)当设置在首层时,……燃气锅炉间、燃气直燃机房的正常通风量应≥6次/h换气,事故通风量应≥12次/h换气;
2)当设置在半地下或半地下室时,锅炉房、直燃机房的正常通风量应≥6次/h换气,事故通风量应≥12次/h换气;
3)当设置在地下或地下室时,锅炉房、直燃机房的通风量应≥12次/h换气;
4)锅炉间、直燃机房的送风量应为排风量与燃烧所需空气量之和。
《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暖通空调动力》,基本上是对《锅炉房设计规范》的引用,仅有少量的补充。因此,仍应以《锅炉房设计规范》和《城镇燃气设计规范》的规定作为燃气锅炉房的通风设计的基本依据。